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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砖产品认证实施细则_NG·28(中国)南宫网站
发布者:小编发布时间:2024-03-18 09:07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GB/T4100-2006 标准的陶瓷砖。 所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

  工艺设备(倒焰窑、多孔窑、煤烧隧道窑),能持续稳定批量生产符合陶瓷砖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均可向本 中心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 2、认证模式

  按认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有多个认证单元时,原则上轮流抽取一个认证单元的样品。 4.5.3 监督结果的评价 4.5.3.1 工厂监督审查和产品监督检验符合要求的,可以保持认证资格。 4.5.3.2 工厂监督审查和产品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企业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 3~6 个月内完成。在企业采取纠正措施期间,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控制执行本机构有关文件要求。 4.5.3.3 逾期未达到整改目标的将撤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认证产品范围的扩大和缩小 5.1 认证产品范围的扩大

  当获得认证企业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要求时,按规定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7.1 暂停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三个月或六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 公布。

  3.3 记录控制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控制管理程序,对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保存期限、处理作

  出规定;质量记录应完整、清晰以做为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的证据。 4、采购过程的控制 4.1 供方的选择控制

  企业应根据原燃材料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能力等条件评价并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供方,建立供方档案,对供方进行管 理监控,保存选择评价和供货质量的记录。 4.2 采购原燃材料的验证

  产品抽样检验初次认证审查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程序 3.1 认证的申请 3.2 产品抽样检验 3.3 初次认证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和确认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基本要求

  1)认证产品的质量符合 GB/T4100-2006 陶瓷砖产品标准要求(各类陶瓷砖的要求详见标准中第 7 章)。 2)企业生产工艺布置合理、设备能力配套、技术状况良好。生产干压陶瓷砖具有 600T 以上自动压机。 3)陶瓷砖产品年生产能力不低于 70 万平方米。 4)企业认证产品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批量生产史。 5)申请前 12 个月内,认证产品出厂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国家或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合格。 6)企业需根据过程、产品测量和监控需要设立质量测量监控部门,配备满足要求测量人员,测量监控 部门的测量能力、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4.1.2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同场所、同类陶瓷砖为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陶瓷砖分类详见 GB/T4100 标准 4.1 条款。) 4.1.3 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复印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控制点、控制指标和频次; 4)生产/检验所用仪器设备清单; 5)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6)覆盖附件 2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4.2 产品抽样检验 4.2.1 抽样原则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不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下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实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产品标准要求; 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 2、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在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并确保全体员 工执行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 3、文件和记录 3.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的质量管理文件,以及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 有效运作控制需要的文件,文件化质量计划或类似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目标; 2) 岗位职责和人员能力要求; 3) 原燃材料的质量要求; 4) 过程产品质量要求; 5) 最终产品的质量要求; 6) 过程工艺参数确定及控制范围; 7) 产品检验/验证的规定; 8) 产品放行规定; 9) 设备/设施要求及管理规定; 10) 需要的岗位作业指导书; 11) 需要的质量记录。 3.2 文件控制管理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审批,确保其适宜性; b) 确保在使用场所能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c)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 12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企业责任的; 2)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企业因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认证

  企业应根据质量计划的规定,对采购的原燃材料进行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5、生产过程控制 5.1 企业应对生产工艺过程的各工序、控制点,特别是关键工序进行控制,对适宜的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进 行监视和控制,监控工艺质量指标的完成;保护过程监视和控制的记录; 5.2 对生产过程各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应考核上岗; 5.3 如果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4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保养的制度,以保证过程能力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6、检验 6.1 进货检验

  现场监督审查 产品监督检验 4.5.2.2 现场监督审查 4.5.2.2.1 认证产品质量监督审查

  全面检查企业认证产品质量与相关产品特性。 4.5.2.2.2 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

  滚动检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在有效期内覆盖本规则《陶瓷砖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要求》(附件 2)的 全部内容。 4.5.2.3 产品监督检验

  1) 认证企业不按期接受本机构认证监督的; 2) 监督审查发现认证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的; 3) 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不符合认证条件的;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 5) 用户对认证产品质量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6) 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 7.2 注销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由于认证标准和补充技术条件的变更,认证企业达不到新的要求的; 2) 认证有效期届满,认证企业不再提出再次认证申请的; 3)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的。 7.3 撤销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的; 2) 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 3)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 4) 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有多个认证单元时,在认证有效期内轮流抽取 1 个或多个单元样品,样 品数量同实效认证。

  由审查组负责抽样或由委托的分包检测机构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按产品标准进行随机抽样。一般情况抽取现场样。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在市场上抽样,抽取样品 的地点由本机构和认证企业双方商定。 4.2.2 抽样方案 抽样人员在认证企业确认的认证单元出厂产品组批中随机抽取。具体抽样方案见本实施规则《陶瓷砖产 品认证抽样检验要求》(附件 1)。 4.2.3 封样、送样 实施产品抽样的人员和企业代表对抽取的样品共同确认,填写委托检验通知书(一式两份),将一份放 入包装箱内,在包装开口处加封本机构认证抽样封条并将封条编号。为确保封条在样品送检途中完好无损, 可用透明胶带纸将封条覆盖。 企业应将签封后的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2.4 产品检验 由分包的检测机构按照工作分包协议对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4.2.5 检验结果的确认 检测机构完成认证样品的检验后,向本机构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由本机构组织人员对检验结果 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企业。 4.3 初次认证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认证产品质量 检查企业申请认证单元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工厂现场审查时,检查企业出厂检验结果和型 式检验结果对产品标准的符合性。ng28(中国)网站具体检查项目按产品标准规定的考核性技术要求项目执行。 4.3.1.2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检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具体检查项目见本规则《陶瓷砖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要求》(附件 2)。 4.3.2 审查人日 根据企业申请认证的单元数量,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所的分布情况,确定审核人日数。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本机构根据认证单元样品检验结果和认证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每一 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有关文件。 对于产品检验结果和/或认证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本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企业 应在 6 个月内完成有关纠正措施。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申请文件审查、认证审 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证书制作时间等。 申请文件审查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日。 认证审查时间一般为 2-3 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 21 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

  本要求规定了申请陶瓷砖产品认证企业的质量保证要求,适用于评价其稳定批量生产认证产品的能力, 为确保企业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企业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 1、职责、权限和沟通

  企业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建立企业适 当的沟通渠道,基于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对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进行沟通。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程序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2 产品抽样检验 4.3 初次认证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产品范围的扩大和缩小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 6.3 加施位置 7、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8、收费 附件 1:陶瓷砖产品认证抽样检验要求 附件 2:陶瓷砖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要求

  认证企业提出扩大产品认证单元的,原则上可简化程序。 企业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本机构确认符合要求后安排工厂审查和抽样检验,符合要求后可颁发该认证 单元的认证证书。通常,在进行认证审查和抽样检验时应考虑对该企业其他认证单元的监督。 5.2 认证产品范围的缩小 当企业提出缩小认证产品范围时,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单元。企业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 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获得认证的企业应按照本机构有关公开文件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 志。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